现行司法赔偿包含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对于错拘、错捕、错判,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手段、保全手段、实行手段违法所导致的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包含:对没犯罪事实或者没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实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别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包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手段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实行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精神,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包含: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手段、保全手段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实行错误,导致损害的。
司法赔偿的免责条约: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员工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使得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导致伤害的;因申请人提供的实行标的物有错误导致伤害的;人民法院员工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被保全人、被实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职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伤害后果的;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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