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财产分割判项是不是具备实行内容,还要审察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察分割财产的占有状况。共有物分割诉讼中“分”指的是确定共有人间各自享有些份额;“割”则是对应份额各自应当获得的特定物。仅仅“分”完之后,并未发生物权转移,由于此时并未确定什么财产归何人所有。只有在“割”完之后,适才发生物权转移成效。[5]离婚财产分割亦是这样,系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只在于分配财产,还在于通过“割”达成所有权的转移。
但在分割后,假如财产在另一方名下或者由另一方占有,且不主动给付时,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则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达成其请求他们给付的债权。所以,判断是不是具备实行内容,需要结合分割后财产的占有状况确定。以A起诉B离婚为例,财产分割后会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判决将登记在A名下的财产分割给B,那样B则可以需要A履行给付义务。
二是A名下的财产分割给A,自然没有需要B给付的问题。但假如A觉得财产在B处,申请实行B,经法院查明后觉得财产不在B处时,则应当驳回实行申请。具体到本案中,因案涉房地产登记在申请实行人和被实行人名下,申请实行人要获得案涉房地产是我们的份额,需要被实行人的配合。所以,在被实行人拒不配合时,申请实行人可以申请强制实行。二是审察分割的财产表述是不是明确。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判项表述有些较为含糊,只对家用电器等大物件进行分割,没对细软进行分割,在实行中可能存在争议。
此时需要根据本文前述方法进行确定。第一结合诉讼请求、判决查明事实等进行判断,也可以由审判部门进行讲解,假如审判部门不可以作出讲解,则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驳回实行申请。本案中,分割的是房地产,标的物明确,所以实行标的明确,具备可实行性,应当继续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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