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处置建议的公告》和《原北京劳动局关于转发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辞职或旷工处置的复函>的公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告或限时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公告,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若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法均没办法送达的状况下,也可选择通知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自通知之日起,限按期限,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解除公告书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状况,选择适当的送达程序,可以防止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履行送达程序之前,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规章规范作为解除的依据,防止解除依据上出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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