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我们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他们。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原告主要包含:
1、公民。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员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拥有下列四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我们的名字、组织机构和场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国内,还有一大量不拥有法人资格,没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比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办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主要负责人时,可由事实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国内境内进行活动,需要遵守国内宪法和法律,同意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大概同国内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除此之外,在特殊状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他们也具备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具备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备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两类状况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高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备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