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早前《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的欠缺,致使早婚,近亲结婚,甚至是重婚的都常见存在。慢慢地伴随《婚姻法》地健全,状况有所改观,而一些当事人在获悉结婚的成立要件后,便有了疑问,过去的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用别人的名义登记的结婚,目前就是无效婚姻吗?
其实不然,若起诉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达到结婚年龄的,则婚姻有效,由于借用别人名义登记结婚,构成欺骗,可以认定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拥有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含无效婚姻和通过撤销婚姻,前者是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后,宣布无效。
第一,依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含: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一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存活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最后,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状况要准时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防止构成重婚罪等,如因有孩子抚养权或财产分割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建议委托的律师帮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