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预防承包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需要提供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什么规定呢?国内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存在什么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知道。
国内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01年1月1日起推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明确交纳标准、方法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实行的七部委即国家进步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方法。同时,该方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讲解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拥有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然,应适用该讲解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出货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倡导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品质保障金在工程水平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质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觉得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民法典》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置。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出货给哪个没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有关,好像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可以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适合地用履约保证金的状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实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维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置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提供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上文可知,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没系统完整地规范履约保证金涉及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剖析,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图律师。期望这类内容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