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审察后依法提起公诉的,但绝大多数人对检察院审察起诉的认知,也仅限于此,至于检查院在刑事案件审察起诉阶段,到底做了什么事情,一般都是一无所知的。
审察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办案步骤
1、审察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察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职员接到案件后,要准时地审察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不是齐备,有无《起诉建议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并记录在案。
4、补充侦查。检察院审察案件,可以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作出是不是起诉的决定。依据审察的具体状况,检察院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与是不是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察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置。如发现犯罪事实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假如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公告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是不是起诉,不管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被害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检察院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检查院不起诉的,被害人同样可以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言蔽之,如果不服,就找专业律师帮助处置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