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资不抵债解散、破产的时候,审察公司股东是不是存在出资缺陷等违法问题,是债权人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直接向股东追债的一种方法。当股东不真实出资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实质状况,向该股东及公司其他发起人追债。
股东不真实出资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担责
按规定,公司在解散、破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清算,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数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原则上只须股东足额出资了,一般都无需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但根据《公司法讲解三》规定,公司股东不真实出资,没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属违法行为,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要其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该讲解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企业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故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就不真实出资的,债权人可需要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但应该注意的是,设立企业的发起人与公司股东不是一回事,两者是不一样的身份,可以一人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也可以是由不一样的人具备不一样的身份。所以能需要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肯定能需要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清算后,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要想通过追究公司股东责任,尽量受偿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追责索偿,如此既能分清股东责任,又可以处置棘手的调查取证问题,利于债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