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行为也在互联网上发生,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特殊性导致了海量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这就致使不少当事人并不了解我们的权益遭到侵害,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怎么样认定成为维权的重点。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样在信息传播权侵权中,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就要看其是不是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进行以下行为:
1、通过信息互联网擅自向公众提供别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手段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农村区域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越规定范围,或者未根据通知的规范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认可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互联网提供别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字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名字,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根据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手段预防服务对象以外的别的人获得别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预防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导致实质性损害的。
假如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以上行为,那样就是是侵犯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的行为,此时作为权利人可以需要侵权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建议可以使用协商的方法与侵权人交流处置,如协商无果,可以找个侵犯互联网传播权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