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他们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赞同结婚的状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应该注意的是,婚姻能否被撤销,主动权完全学会在当事人手中。假如一方在结婚以后完全想同意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样,其他人也不可以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能被撤销。在其他任何状况下,婚姻都不能被撤销。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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