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
依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根据下列标准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根据本条第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质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质人均可支配收入、实质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质收入为基数,根据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