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病人的结婚问题,应视它患病类型、发病状况与遗传的风险性来作具体剖析,才能作出决定。因此,法律并未禁止精神病病人结婚。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结婚以前医学检查,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法律中所讲的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发病期间应暂缓结婚且不适合生育,由于发病期间丧失了责任能力和自控能力,加之结婚时疲劳可以加重病情,服用很多抗精神病药物可能导致某些胎儿畸形,他们需要经过治疗,待病情缓解,至少稳定2年以上才能结婚,假如男女双方均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应劝他们不要结婚,由于结婚以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概率极高。
躁狂抑郁症:发病期暂缓结婚,病情缓解后至少稳定1年以上才可结婚。男女双方均患躁狂抑郁症或一人是本病另一人是其它精神病病人,应劝他们不要结婚生育。即便结结婚以后其生育问题应按家系剖析,估计子女再发的风险后再选择生育,属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人不适合生育,属X连锁遗传的,若男方为病人,女方正常可生男,不适合生女。若女方为病人就不适合生男,多次反复发作的慢性病人,应劝阻结婚。
其它重型精神病:指有严惩精神症状,如意识障碍或智能障碍的疾病,包含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反应性精神病等,属意识障碍者应暂缓结婚,经治疗后,由专家大夫会诊认同后可以结婚,患智能障碍者要有专科大夫鉴别,排除进行性恶化后,方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