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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没年检保险不给予理赔吗

www.kaoyuwan.com 2024-08-27 交通事故

汽车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重压,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的觉得肇事汽车未年检均是免责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汽车没年检保险不给予理赔吗

汽车没年检保险会给予理赔

保险条约是格式条约。所谓格式条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格式合同的这一特征,就决定了格式条约的提供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合同的相他们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格式条约的提供者完全可以在条约中加入限制相他们权利和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而相他们要想签订合同就只能被动地同意,没讨价还价的空间。所以,为了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约做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他们的需要,对该条约予以说明。”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所有些保险条约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不可以也没办法与之协商。

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但保险条约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约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约,客观上免除去自己的民事责任,排除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约无效。

汽车年检是汽车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方与承保方的民事行为,不可以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汽车未年检而拒赔,应该多方考虑,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由于汽车不合格而导致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予赔偿,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就不可以免除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此更能还原保险合同的真实原意,也能维护弱小群体的合法利益。确认“汽车未年检免赔”条约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进步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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