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处置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平时工作。
第五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了解,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缘由无争议的,应当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天气、当事人名字、汽车驾照号、联系方法、机动车辆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予以记录,一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和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
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开车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驾驶机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道或非机动车辆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辆的;
开车未避让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机动车辆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越过道路隔离设施导致交通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辆越过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导致交通事故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开车逃逸导致案件事实没办法查清的;
非同意抢救的汽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不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
溜车、侧滑发生交通事故的;
追撞前车尾部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车厢导致交通事故的;
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导致交通事故的;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导致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有本条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用途的,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有本条一款规定情形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没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
第九条在交通事故过错认按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了解,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应当准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一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依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将它行为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其分值分别为1分、0.75分、0.5分、0.25分,并依据各方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率确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分值,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分值,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相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逃逸的,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以下行为为A类行为,分值为1分: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
未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指示、道路施工安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通行的;
逆向行驶的;
违反汽车让行规定的;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借道通行的汽车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汽车或者行人先行的;
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通行的汽车、行人先行的;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50%的;
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减速行驶的;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
非机动车辆行驶时忽然猛拐的;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扒车、强行拦车、追车的;
行人横过机动车辆道,在汽车临近时忽然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
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察看瞭望的;
驾驶机动车辆遇有紧急状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手段的;
飙车、别车的;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设置广告牌,或者未经赞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手段的;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完毕后不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三条以下行为为B类行为,分值为0.75分: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中间通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辆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状况下在应对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非机动车辆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攀扶汽车的;
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的;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导致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以下行为为C类行为,分值为0.5分:
醉酒驾机动车辆的;
无驾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开车人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需要同意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测试的;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问题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用警示灯光的;
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货运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导致职员伤亡的;
公路客运汽车违反规定载货导致职员伤亡的;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导致职员伤亡的;
不按规定牵引汽车的;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用远近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候条件下驾驶灯光装置有安全隐患、雨雪天驾驶刮水器具备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的;
驾驶制动器、转向器等具备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和用滑行工具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辆的;
驾驶非机动车辆时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的;
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车道通行或者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右边规定的范围内通行的;
非机动车辆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乘车人不按规定上、下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
在机动车辆道拦乘机动车辆的;
驾驶机动车辆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五条以下行为为D类行为,分值为0.25分:
饮酒驾机动车辆的;
驾照超越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照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违法记分达到12分继续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照未按规定参加审验驾驶机动车辆的;
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
实习期间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的;
机动车辆未依法登记或者未获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低于规定速度的;
在禁行的时间、路段行驶的;
机动车辆违反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
机动车辆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地区内停车的;
货运机动车辆超越核定载水平30%的;
公路客运汽车载客超越核定载客人数20%的;
驾驶机动车辆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道路保养维护汽车、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进行作业时未根据安全作业标准作业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影响安全驾驶的;
醉驾非机动车辆的;
电动自行车、燃油帮助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载物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辆行经路口,越过停止线停车导致事故的;
非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道停放的;
不按规定驾驶畜力车的;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或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问题或者事故后,车上职员未飞速转移到右边路肩上或者应对车道内的;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行人在距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100米范围内,横过街道不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
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者无人行道不在挨近路边1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病人、智商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的;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引发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同时有本条前款、、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项2项行为,、、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的,只计算一项分值。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遇本规定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外,其余部分根据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增加10%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暂停时间期满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仍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况,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书面公告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进行交通事故处置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控告、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