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更是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对于该强制保险,不少人觉得其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笔者觉得“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一回事,两者存在不少明显不同。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达成的一种保险,具备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目前两方面:1、机动车需要参加该保险;2、保险公司需要承保该保险。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险公司拓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备公益性,主如果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不过在大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第三,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需要满足一个首要条件条件,即机动车辆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假如机动车辆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样保险公司也就无需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不是有责任,都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可见保险企业的赔偿具备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需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导致。
第四,两者赔偿的渠道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准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最后,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不可以将《保险法》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