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与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方法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导致六级紧急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方法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普通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
打劫罪
1.构成打劫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打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打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劫的;打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打劫三次或者打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打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职员打劫的;持枪打劫的;打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打劫情节紧急程度、打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偷窃罪
1.构成偷窃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偷窃的,入户偷窃的,携带凶器偷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偷窃数额、次数、方法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偷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偷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偷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偷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越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紧急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越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妨害公务导致的后果、犯罪情节紧急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普通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的;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方法紧急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纠集别人三次寻衅滋事,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别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普通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情节紧急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目达到数目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目达到数目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紧急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目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借助、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向未成年人供应毒品的;
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受雇运输毒品的;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数目引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