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般恶意欠薪更是每一个辛勤的劳动者所不愿碰到的事情,,然而国内存在恶意欠薪的状况很多,针对恶意欠薪者,国家拟定了有关处罚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讲解就是对恶意欠薪者的处罚,那样,2020年恶意欠薪司法讲解全文有什么内容呢?针对恶意欠薪的处置方法有什么呢?下面记者为大伙详细解答。
2020年恶意欠薪司法讲解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含薪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报酬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不真实破产、不真实破产或者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薪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办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时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置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了解责令支付或者未准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没办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假如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合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法责令支付,并使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讲解第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导致紧急后果”:
(一)导致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遭到严重干扰、重大疾病没办法准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导致紧急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参考案件的不同状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导致紧急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质控制人推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恶意欠薪的处置方法有什么?
犯罪构成
(一)修正案(八)的规定
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本罪是新增,立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里面,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推行了转移财产、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有哪些用途。
具体剖析
(一)构成恶意欠薪罪主观上应是“恶意”。
行为人应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假如只是由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致使的的行为,或者因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方案失误到致使的很多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由于主观上不拥有“恶意”,故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
行为人客观上推行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可以构本钱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薪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本钱罪。假如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将来,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足额的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可以构本钱罪。这里充分体现了国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保障劳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
(三)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
对于导致紧急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导致“紧急后果”的行为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须恶意欠薪行为导致了紧急后果,那样就是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另外对导致“紧急后果”的理解,我觉得应当是“恶意欠薪”行为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有自伤自杀行为,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导致精神和身体遭到紧急损害(当然假如达到故意伤害的规范还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导致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激事件等。
在对导致“紧急后果”的行为人严厉惩治的同时,修正案八又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益于劳动者更好的达成自己权益,也对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不止是“支付劳动报酬”还有一个条件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该是《》所规定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处置问题。
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置。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后,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依据其情节判处罚金。另外,本条规定没限定罚金的数额,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益于预防犯罪,但从另外一个层面上也会致使法官的审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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