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降低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征导致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依据劳动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策略,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改变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常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忌讳的劳动,将本单位是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降低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职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险基金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薪资标准支付薪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成本,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打造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容易见到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实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实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帮助行政部门拓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时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忌讳劳动范围
1、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致使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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