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可以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使,或者经他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可以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暂停、中断或延长。解除权的行使方法,既包含公告的方法,也包含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法。假如守约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解除权消灭。但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需要合同他们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假如合同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所规定的三种不可以请求履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该条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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