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总结
1.对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连带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依据原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2.实质承担债务超越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3.假如生效判决中载明了每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或份额,则,已经承担超额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由原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定需要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对申请人偿还超额履行的部分。
4.假如生效判决没对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先后和份额作出确定,连带责任人则要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的方法来达成我们的追偿权。
5.假如生效判决主文中已断定连带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可依据生效判决和连带责任人的申请立案实行,不必再作裁定。
6.假如生效判决虽然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无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与追偿数额的判项,则不可以倡导依原判决直接行使追偿权;若要行使追偿权,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