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乃是一项极其紧急的犯罪行径,其构成要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第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嫌疑人。
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要明知我们的行为会致使别人被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等后果,并且具备将别人作为产品进行交易的明确意图。
第三,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需要实质推行了其中任何一种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最后,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无论行为人推行了以上哪种行为,也不管拐卖的人数多寡,或者是不是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都足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极其恶劣,构成要件包含:犯罪主体为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明知行为将致使拐骗、贩卖等后果,并有交易意图;客观上推行拐骗、贩卖等行为;侵害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尊严。无论行为类型、人数或是不是获利,均构成此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有关之刑律条约明确指出,如有牵涉到拐卖儿童及女人等不法行为,若达到构成犯罪的严格需要,便应被断定属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之罪行系指以出卖为核心意图,拐骗、捆绑、逮捕、购买、贩运、接收并传送与中途转送妇女和儿童这一系列行为。
任何参与或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初犯者最重可判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紧急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拉拢、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拐卖妇女儿童的如何判
对于公然推行贩卖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行径,无疑构成了紧急的刑事罪责。此方面,依据现行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推行此类罪行者予以严厉惩治,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状况,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将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1.作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最重要分子;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威胁方法或药物控制等方法捕获、拘禁妇女、儿童;6.以贩卖为目的,擅自窃取、盗走幼儿;7.在贩卖过程中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紧急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这类拐卖行为紧急侵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打击手段。
拐卖妇女儿童罪极其恶劣,构成要件包含:犯罪主体为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明知行为将致使拐骗、贩卖等后果,并有交易意图;客观上推行拐骗、贩卖等行为;侵害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尊严。无论行为类型、人数或是不是获利,均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