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被害人推行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办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要紧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些学者觉得,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含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含公私财物,而不包含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可以根据本讲解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推行放火、爆炸等风险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紧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权势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借助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员工、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备本讲解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其他特别紧急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觉得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置。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存活在过错的,依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状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置;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别人推行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互联网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一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讲解公布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讲解与本讲解不同的,以本讲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