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不是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不是符合自己需要进行知道的期限。
用人单位在录用一名劳动者时只是通过面试的方法或者劳动者自己提供的一些书面材料来判断其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肯定期限的试用期,但并非说用人单位可以随便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在第一次用工时已经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在将来续签协议的时候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该规定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限制。而依据你的来信来看,你公司与李某原来就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过试用期,在续签的合同中虽然对其工作职位有所变更,但需要再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缺少法律依据。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与最低薪资标准也做出了新的规定,你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作相应的变更。该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类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捷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类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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