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收益损失金额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9]、《交易合同司法讲解》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指导建议》第10条,转售收益损失的计算应从守约方倡导的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与必要的买卖本钱等。就转售收益损失金额确定而言,需要就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必要的买卖本钱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一)违约行为与转售收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法院须结合违约方违约行为与转售收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违约方是不是应承担转售收益损失。比如,江西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赣10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715号判决)[10]中,认定因为铸辉公司(违约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水平需要,致使汇盛公司(守约方)转售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导致了转售收益损失,违约行为与转售收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应承担转售收益损失赔偿责任。再如,广东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7民终7427号民事判决书[11]中觉得“涉案合同即便继续履行亦存在着将来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等不可以确定的很多客观原因,既可能产生收益,也会会导致亏损”,因为客观事实的影响,即使合同履行,同样会大大增加经营风险和经营本钱,因此认定违约方违约行为与转售收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未支持转售收益损失。
同时,结合买卖的复杂性,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双方违约或守约方未防止损失扩大等情形,一般适用“公平原则”对转售收益损失责任范围进行最后认定。比如,前文提到的40号判决中,法院最后“为尽量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按鉴别结论的50%酌定为转售收益损失数额。
(二)扣除必要的买卖本钱
依据《合同纠纷指导建议》第10条,转售收益损失应扣除必要的买卖本钱,包含税费、运营本钱等。实践中,部分法院严格按此实行。比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川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12]中,就以德能公司毛收益扣除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所得税税额与相应的企业管理运营本钱计算转售收益,并明确“虽双方当事人未就企业运营本钱具体数额举证,但企业运营本钱是大家都知道的客观存在的买卖本钱”,因此最后酌定了扣除有关成本后的转售收益损失。再如,前文提到的12639号判决中,法院亦考虑了买卖本钱。
但亦有部分法院直接根据上下游合同差价计算转售收益损失,未考虑买卖本钱原因。比如,前述1715号判决中,法院直接根据转售合同金额与案涉争议合同金额的差额计算了转售收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