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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能否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不同人提出赔偿请求?

www.yuedaijia.com 2024-10-15 交通事故

在一块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向不一样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需要赔偿


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导致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实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状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需要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需要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1、法律关系性质同1、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可以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假如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应注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别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被侵权人因此遭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到的损失与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很难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质状况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质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导致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假如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含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不然,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Tags: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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