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律师:非机动车辆一方付全责的状况下,机动车辆一方是不是仍然要负担非机动车辆一方伤亡的损失?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对机动车辆一方是不是需要负担机动车辆一方伤亡的肯定损失要结合案件具体状况,参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