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律师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帮助其采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律师同意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帮助其采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些证据材料。
委托人在通知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帮助其说明合理缘由。
第二百二十七条律师同意委托后,应当重点审察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推行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可以到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死亡;
(三)是不是是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四)是不是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类型、数目、所在地及有关证据材料;
(六)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有关法律手续;
(七)委托人是不是在六个月通知期内提出申请等。
第二百二十八条律师同意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建议;
(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建议,并可以出示有关证据;
(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建议并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