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某某和邓某、赵某某与俞某某一同居住,摆某某多次目睹邓某、赵某某或持械、或徒手殴打俞某某。某日饮酒后,摆某某发现俞某某生命垂危,却没将它送往医院救治。邓某伙同摆某某将还有唿吸的俞某某抬放至一养鸡场鸡圈最内侧隐藏起来,伪造醉酒死亡现场,后二人一同离开,直到俞某某的尸体被发现。
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摆某某明知别人涉嫌犯罪,还帮助别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紧急,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律责任。因为摆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因此检察院建议判处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摆某某见死不救,其行为及其恶劣,因此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后摆某某会被判刑多长时间还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审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国内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行为人推行的帮忙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假如行为人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又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其前半部分行为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后半部分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包庇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依据吸收犯的处罚原理,应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要不同在于前者主如果指向人,包庇犯罪分子,而后者主如果指向证据。明知别人已构成犯罪,而以毁灭现场、掩埋尸体的办法帮助其毁灭重点证据,但没向司法机关提供不真实证据等情节的,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