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参考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要是可以体现肯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买卖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
2.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他们产生认识错误的并不是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换言之,并不是只须有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3.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状况下,即使是口头合同,只须发生在生产经营范围,侵有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