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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

www.yahucang.com 2024-11-25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状况下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名字或者名字、作品名字,并且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赏析,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合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职员用,但不能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实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成本,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可以感知的无障碍方法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为推行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撰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根据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名字或者名字、作品名字,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根据本法享有些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Tags: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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