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些奔驰牌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数额为50万,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内,杨某将车借给朋友周某,周某开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路边隔离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汽车损毁与周某本人受伤的后果。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当事人周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用户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勘验,但因修理地址和损失数额没办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未对涉案汽车损失进行核定及赔付。杨某以需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
法官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向槐荫区法院申请司法鉴别,对涉案汽车损毁程度及损失数额进行评估鉴别。在评估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后,保险公司依旧不予认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重新申请鉴别。故槐荫区法院依据《价格评估报告》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金263800元,承担鉴别费7000元。
律师说法:伴随大家生活质量的提升,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车险也成为家庭的固定支出之一。在投保交强险外,不少人还会选择投保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险种,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将各项损失降到最低。而在保险条约中,一般都会限定保险公司出险、勘验、出具赔付建议的时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假如遇见保险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迟迟不定损的状况,投保人不需要慌张,可以修复汽车后,需要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诉至法院,对汽车损失申请鉴别,从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