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时间是怎么样规定的
国内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使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假如另一方不在场,那样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依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公告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假如因为邮局、电报局及其他缘由致使承诺公告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觉得,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已被告知并真的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诺需要真的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原则。但,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要紧的例外。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依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不是收到。承诺的公告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缘由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同意发价于表示赞同的公告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中也规定:“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赞同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去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承诺公告上的发信主义,而使用送达主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讲解说,认同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原因在于:由受要约人承担传递的风险比由要约人承担更合理,由于是受要约人选择的通讯方法,他了解该方法是不是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效果最好的手段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大家的合同法也采纳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无需公告的,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的需要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第3款作了基本一样的规定。通则规定:“假如依据要约本身,或根据当事人之间打造习惯做法或根据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赞同,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公告,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通则并举例说明这个规定:为打造一个数据库,甲需要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在未给甲发出承诺公告的状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需要甲依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无权需要付款,由于乙从未公告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生效。但假如甲在其要约中公告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假如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公告甲或是延迟公告甲。
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即: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使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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