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通过验收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应当准时公告存货人。未公告存货人的,存货人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将来出现仓储物缺陷,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公告“准时”与否的规范应依具体情形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公告。只有准时公告存货人才能对验收结果准时查证,过分迟延的公告将导致存货人无从判断其仓储物的缺陷到底是验收前本来就存在的还是验收后才发生的,从而给保管人逃脱责任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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