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解决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来看,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职员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须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公告,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到期可以直接需要用人单位办理辞职手续。
2、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员,职员需要注意的地方:
是不是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只不过口头上说有试用期,事实上没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可以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约解雇职员。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员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公告职员。
用人单位是不是有证据证明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没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辞退职员。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一职位的工作职能及需要有没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职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怎么样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越试用期,则企业不可以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可以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职员,这个时候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关常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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