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写作范文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约目的
本公约的立约目的如下所列:
1.说明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规定对本小区内各单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施的管理、保养、保险、修理,达到对本小区的统一管理,使各业主有效享有其购置的单元,使得小区内环境整齐、卫生、清洗、美观,使得建筑物的用法期限延长。
3.规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以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公约在各方签署列为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后生效。因此,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物业情况
第三条物业名字:
第四条物业坐落:
第五条物业四至:
第六条土地用权面积及用期限:
第七条国有土地用权证文号:
第八条总建筑面积及划分单元:
第九条共用部位:
第十条共用设施设施:
第三章公约中各主体状况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
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分配原则:
1.业主指在小区中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子所有权及相应土地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业主以其所代表的房子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套房子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2.如业主房子超越
平米的,每超越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能分开行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
1.开发企业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名字为: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号:
3.注册地址:
4.邮编: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本:
7.联系电话:
8.联系人:
9.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除下列状况外,开发企业不能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A.该企业被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该企业宣布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D.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分立。
10.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签署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本公约在其签署承诺书后对其产生约束力。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的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子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用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和有关场地用状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有权提出拟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需要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情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建议和需要;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子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别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施进行修理、保养维护;
10.有权依据房子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情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准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专项修理基金的管理和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状况,并需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收入支出账目,并同意审核;
13.有权需要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修理责任人承担修理保养维护责任。他们拒不修理并导致别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的义务:
1.签署本公约所附《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约;
2.出售或出租所拥有些独立单元时,应提前30日书面公告物业管理企业,并需要受叫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约;
3.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地区内的规章规范;
4.实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5.按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修理基金及水、电、天然气等能源成本;
6.爱惜并合理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
7.在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赞同前,不能在房子的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伸出物或结构,亦不能堵塞任何窗户、外墙采光通风口;不能在窗户或外墙上安装任何空调或其他固定设施;
8.不能做出与本公约相违背,或引致小区的保险无效或使该保险金提升的行为。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的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成本、诉讼、索赔及需要,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险金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如因该业主违约行为引致小区被损毁或侵害,则违约业主须立马上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份的重建或修复的所有成本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9.不能在小区内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弹药、烟花、危险及易燃物品、存放触犯或可能触犯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用户构成损害、滋扰或危险的物品;
10.不能妨碍、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弃置物或物件于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
11.在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赞同前,不能在其房子内饲养任何宠物;
12.无权直接惩罚或处分物业管理企业所属职员;如对职员作出投诉,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觉得适合的行动;
13.假如业主所有些房子长期无人居住或用,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说明管理费等成本的支付方法;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管理企业送达有关公告、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天然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14.产权人应约定与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的权利: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些或尚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依法拟定本公约。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义务: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些或尚未售出的物业,承担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义务。对已竣工尚未供应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2.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范围内的修理责任,准时处置有关保修事宜;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置,而发生的成本由开发企业负责;
3.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其出售、抵押、出租、批准占有或以其他任何方法处置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时,其受叫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等均应履行开发企业对外已经做出的承诺;
4.物业出货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施竣工图;
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有关设施、设施安装、用和养护技术资料;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房子品质保障文件和房子使用详解文件;
房子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5.开发企业应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地区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拟定、推行物业管理的规范包含但不限于《装修守则》、《住户手册》、《房子用手册》、《车位管理规定》等;
2.对物业推行管理;
3.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范的行为;
5.帮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情进行管理;
6.委托别人帮助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听取业主及用人的建议和建议,同意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同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重大维护管理事情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4.按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修理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同意质询和审计;
5.按期公布物业管理费收入支出账目,同意质询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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