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3条:打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容易见到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推行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办法,是指行为人推行暴力、胁迫办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可以反抗的办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打劫罪的主体。
打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打劫罪没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须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推行了打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不是抢到钱财,也不论实质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打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