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发布文号:陕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知第二十四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征,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害或者非法干预。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职工股东一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有股东一同拟定的企业章程;有企业名字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权作价出资。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并折合为股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能超越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法律、法规对使用高新技术成就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情:企业名字和住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注册资本;企业的设立方法、股金来源及股权设置;财务、人事、劳动管理规范;组织机构的设置、程序、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的产生程序与相应的职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方法;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股份出售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章程修订程序;股东会觉得需要规定的其它事情。第九条申请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根据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要经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赞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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