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什么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规范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些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结合国内民法的权利种类,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含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假如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实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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