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情由业主一同决定:
(一) 拟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拟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作用或者借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一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情。
业主一同决定事情,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情,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赞同。决定前款其他事情,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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