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05〕74号4日
3、下列职员不能购买或变相购买不好的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员工、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员工、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与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职员等关联人。
全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好的债权出售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金〔2005〕74号4日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出售工作,有效处置不好的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资产公司应严格实行《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方法》、《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出售有关问题的公告》、《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通知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出售方法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可以提高处置收购价值的有效方法,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看重和积极防范不好的债权出售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下列资产不能对姥爷开出售: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好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与其他限制出售的债权。
3、下列职员不能购买或变相购买不好的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员工、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员工、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与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职员等关联人。
4、除上述限制出售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职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法,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好的资产市场买卖,引入市场角逐机制,提升处置收购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预防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5、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内部控制建设,全方位梳理、修改和健全现有规章规范,规范债权出售程序和出售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通知、招标拍卖、中介机构使用等每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离别、职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手段,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出售中的最佳选择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1、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