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1条不将合同债权债务出售区别,一概以债务人赞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性质规定,而《合同法》对债权的出售与债务的出售作了区别,债权的出售只须公告债务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需要向受叫人履行债务,而债务的出售则须债务人赞同为有效要件。笔者觉得,《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法》的规定则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体现了在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80年代打造初和90年代健全过程中的利益选择,更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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