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不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特别是在国家级贫困区域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总是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容易见到的种类。
口头约定形式。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法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非常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第一内心确信为没利息约定。即使有其它证据特别是其它证据不非常充分的状况下,非常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即使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很难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如某甲与乙为大学同学,非常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赞同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不承认利息有约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约定。
超越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息约定。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越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息的约定。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容易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