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置。
2、审理程序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回话,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察行政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审察。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察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决定的类型:决定保持;决定限时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字、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备常见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渠道;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的实行。
简单来讲就是向法制部门的员工提交申请复议的事、理由和复议的需要。员工会依法对申请的事情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为解决原行政主体与相他们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而不同于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