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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现复函如下: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员工在实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成本;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7月8日
引使用方法条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