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公司因违反规定夜间施工,被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遂伪造淮安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冒用淮安某公司名义同意了行政处罚,并缴纳了有关罚款。
后有关处罚信息被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致淮安某公司信用受损,没办法参加经营投标。淮安某公司以该处罚致其错失很多商业机会为由,诉至本院,需要宿迁某公司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后觉得,宿迁某企业的行为损害了淮安某企业的公司形象和商誉,减少了其社会评价,影响了其盈利能力。遂判决宿迁某公司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事实公告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淮安某公司各项信用损失26万元。
维护诚信企业的好声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紧方面。国内已基本建成了以信用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评价体系和联合奖惩机制。
企业信用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紧内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被广泛应用于资质审核、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市场行为中,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身份证”和招投标活动中的“通行证”。
本案中,宿迁某公司冒用别人名义同意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只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扰乱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给被冒名企业导致了信用损失。本案裁判不只惩处了此类不诚信行为,保护了被冒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