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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www.adkowc.com 2025-06-24 行政诉讼

管 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置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审判工作的实质状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地区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是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根据规定不是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缘由不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一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引使用方法条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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