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主债作为中国一项要紧的民事法律主体,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利得以圆满达成,而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含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备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达成权利,其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打造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可以得到公平达成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规范设立的根本目的绝对不可以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权利为代价,不然规范的设立将缺少社会主体的主动遵守。保证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对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衡平保护,主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及追偿权,都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保证担保,保证人追偿权的达成是保证担保规范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的首要条件。
基于此《民法典》第七百条对保证人追偿权作了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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