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大家常常会遇见一些看着非常公正,但事实上对某一方更有利的条约。这类条约被叫做“格式条约”,它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没与他们协商的条约。
那样,在那种情况下,这类格式条约是无效的呢?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约无效:
(一)具备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约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限制他们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约一方排除他们主要权利。
简单来讲,假如格式条约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不合理地限制了他们的权利,那样这类条约就是无效的。
假如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了这类问题,必须要准时提出异议,需要他们修改或者删除这类条约。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