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规范下,辩护律师仍然大有可为。
第一、部分案件可能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被迫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有部分当事人对于法律不理解,对事实和证据不了解,盲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二、即便案件事实、证据了解,当事人在检察院阶段已做了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一审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适用缓刑,还可以就财产没收、退赃退赔、罚金交纳方面进行辩护,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已经作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扩大成效。有的案件证据并不充分,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非常乐意做了认罪认罚。法庭质证时认罪认罚虽可精简程序,但不减少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在维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下,争取去除部分不利证据,从而将涉案金额等情节减少,进一步减少最后量刑。
认罪认罚主如果对当事人主观认罪态度好的一种罪责减免,并不包含客观原因。假如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客观依据,譬如被害人有过错、积极退赃退赔、主动交纳罚金等,还是可以在此认罪认罚量刑基础上进行减免。审察起诉阶段可以最大限度从主观悔罪方面争取认罪认罚从轻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可以第三从客观角度提出相应证据,第三对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为了得到更好的辩护成效,建议经济条件允许状况下,尽可能聘请律师辩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