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置
依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现有些司法实践,“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他们当事人不真实的状况,或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们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具体指一方当事人乘他们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他们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紧急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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